留言

取消

凡可名者 皆非常名

点击创建词条

目录
互动
正在收听 :
朱征夫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朱征夫,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湖北荆州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现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 国籍
    中国
  • 民族
    汉族
  • 出生地
    湖北荆州
  • 出生年月
    1964年9月29日
  • 毕业院校
    武汉大学、清华大学
  • 就职企业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 职业
    律师
  • 主要成就
    2003年提出废除劳教制度,2018年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2013年劳教制度被废除,2019年收容教育制度被废除。

人物经历

1964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

1980年9月至1987年7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

1987年8月至1993年3月在万宝电器进出口公司;

1993年4月至1998年2月先后为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

1994年至1997年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获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专业)学位;

1998年3月至2019年2月,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

2019年3月起,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1998年8月至1999年7月是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和投资法;

2001年1月起开始担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2002年,参加证监会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独立董事第四期培训班,获得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2003年10月,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参加了广东省委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统战理论研讨班的学习;

2005年5月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参加了中央统战部第二期新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理论研讨班的学习;

2005年7月参加了海牙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班的学习;

2008年4月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参加无党派人士理论研究班第十期的学习;

2012年4月参加中央统战部(2012)香港社会管理研讨班学习;

2014年6月在延安干部学院参加第六期全国归国留学人员代表人士高级研修班;

2016年春开始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学习,2020年获得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硕士(EMBA)学位;

现任卓尔智联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社会职务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常务副会长。

参政议政

1、2003年在全国最早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2、2009年在全国最先提出《关于在刑法中增设“欠薪逃匿罪”》的提案,2011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采纳(第四十一条),在现行刑法中设立了“恶意欠薪罪”。

3、2010年在全国最先质疑房产税试点,提出房产税应当按《立法法》的规定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设立。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

4、2014年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将相关行为按照强奸罪处罚。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嫖宿幼女罪。

5、2016年提出了关于防止冤案的9项系列提案——《侦查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立功受奖》、《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要慎重》、《少安排法官开会》、《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适当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案范围涵盖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各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产生强烈社会反响。

6、2016年提出《关于建立外国法和国际法国家数据库》的提案,荣获“第十二届全国政协优秀提案奖”。

7、2014、2016、2017年持续提出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提案,2018年首次提出《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8、2018年提出《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扣查当事人的手机》、《关于建议我国尽快加入〈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的再提案》、《关于全国人大应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再提案》、《关于修改国籍法第九条的提案》、《关于加快修订〈殡葬管理条例〉的提案》

9、2019年两会提案提出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系列措施建议,包括将经济犯罪的罚没所得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以此剪断地方司法权进行选择性、逐利利执法的利益链条。

10、2020年提出《关于中央政府向每个公民发疫情补贴以纾难解困刺激经济发展的提案》,建议中央政府向每个公民身份证注入有效期为半年的2000元人民币消费额度,作为疫情补贴,供公民个人消费,以直接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同时抢救中小企业;提出《纪念死难者,弘扬共同抗疫的伟大精神的提案》,为了纪念在抗疫中的死难者,建议将武汉宣布封城的1月23日确定为抗疫纪念日,建立纪念碑,刻上所有死难者的名字;提出《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建议适时设立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既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对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提出《大幅降低刑事诉讼中的羁押率,下决心解除“取保难”的提案》,建议办案机关应当转变司法理念,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司法人权,大幅降低审前羁押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取保难”,减少羁押的高风险高成本,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谐。

11、2021年3月,建议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从根本上斩断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

人物观点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之所以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遭受侵害,除了全社会“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制约公权力意识缺失外,还与《宪法》关于保护人权的规定没有具体化有关。对于冤假错案问题,要从更深层次反思。

荣誉表彰

1、主持并参与编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合同问题》一书,荣获2004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一等奖。

2、《关于在广东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提案》,荣获2006年度广东省政协颁发的优秀提案奖。

3、2009年11月,荣获“全国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

4、2010年12月,荣获“全省律师行业参政议政杰出贡献奖”、“全省律师行业管理杰出贡献奖”。

5、2011年12月,荣获“全省优秀律师”称号。

6、2011年12月,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7、2013年2月荣获“广东省律师行业管理杰出贡献奖”。

8、2017年9月,撰写的《关于建立外国法和国际法国家数据库》提案荣获“第十二届全国政协优秀提案奖”。

9、2018年9月,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的“改革开放40年贡献奖”。

10、2018年12月,荣获广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颁发的“改革开改四十周年广州市民商法卓越贡献奖”。

11、2019年9月,《关于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获评全国政协2018年度“好提案”奖。

12、2020年11月,当选为武汉大学第九届杰出校友。

13、2020年11月,荣获“武汉大学校友抗疫表彰突出贡献奖”。

阅读量:71 更新时间:2024-09-14

版权声明:可名百科词条系由创作者创建、编辑和维护,内容仅供参考。所有内容仅是创作者的表达,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为其版权负责! 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 kefu@kemingbaike.com

可名百科

微信“扫一扫”浏览

词条目录
  1. 百科名片
  2. 人物经历
  3. 社会职务
  4. 参政议政
  5. 人物观点
  6. 荣誉表彰

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